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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0 日期:2025-03-04 16:10:06

发文来源:工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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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是指隶属于国有资产的工业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遗产。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政法函〔202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内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二)为推动建立国家工业遗产数据库,提升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水平,本次认定申报和复核工作将通过国家工业遗产数据管理系统(http://140.210.83.210:18080/miit-platfor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审核。

二、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申报条件。(二)申报方式。申报主体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三)推荐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每家中央企业集团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项。

三、复核工作


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其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

四、工作安排

 

(一)为便于管理系统账号发放及后续工作,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2025年3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010-68205198。(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主体和复核主体,2025年3月1日至4月3日在线注册并填报申请资料(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首页)。4月3日后填报系统将关闭。(三)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线上初核,并将推荐文件及从管理系统导出的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复核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各一式两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人及电话:杨 城 010-68205195/赵薛忆 010-68205207系统技术咨询:郎宇杰 010-68209949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100804。附件:各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联系人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2月27日